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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慶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安慶商會,英文名稱為AnQi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英文縮寫為AQCham Shanghai。 

第二條  本會是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及上海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有關規定,由來自安徽省安慶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在上海市注冊(或登記)設立的企業自愿發起組成,依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若正式黨員人數少于3名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的條件,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指定一名黨員擔任黨建工作聯絡員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在本會開展黨的工作。

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可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本會堅持“服務、創新、發展”的辦會宗旨,服務會員需求,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發展能力;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加強宜滬社會經濟交流推動宜滬兩地經濟合作發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聚集在滬宜城工商業界人士,把商會建設成為有高度、有溫度、有廣度、有長度、有厚度的“五度”商會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民政局,行業主管部門是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原籍地人民政府駐上海辦事機構的指導。

        本會的住所和活動地域:上海市。

 

第二章  任務、業務范圍、活動原則

 

      本會的主要任務是:促進會員交流、服務會員需求、規范會員行為、反映會員訴求,加強宜滬經濟交流,推動宜滬經濟合作發展。

     (一)協調商會在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咨詢,收集市場信息,編輯信息刊物,宣傳兩地投資政策,介紹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交流,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履行商會社會責任,發揮商會在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

     (七)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

 

      本會的業務范圍:為會員提供招商引資、合作交流、信息咨詢、業務培訓、經貿洽談、經濟協作等服務。 

 

 第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遵紀守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維護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結,自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公序良俗,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二)民主辦會。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決策、民主選舉和民主管理制度,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并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三)誠實守信。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四)自主辦會。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條  本會由安慶籍企業家在滬投資設立的企業(或單位)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

 

     第十  企業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本市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機構登記證書;

     (二)取得本市稅務登記證書;

     (三)取得本市機構代碼證。

      個人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經秘書處審核,按程序辦理。

 

    第十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會員證。

 

    第十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會員名冊、理事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會議紀要、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五)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遞交書面函件,并交回會員有關證書。會員如在一年內無故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經理事會確認,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或本會章程的,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取消其會員資格并公示。

會員如對理事會取消會員資格決定不服,可提出申訴,由理事會作出答復,必要時提交會員大會審議后答復。 

    第十  本會建立完整的會員名冊和會員誠信檔案,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調整。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和監事會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二十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到期應召開換屆大會。如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分之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分之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經半數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的理事或者會員可推選召集人。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體會員并告知會議議題。

會員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  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修改章程;

   ()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制定、修改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選舉辦法;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宜;

   ()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須延期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理事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召集會員大會,并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起草章程草案,會費標準草案,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監事選舉辦法草案,提交會員大會審定;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或者注銷,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決定會員的除名;

   ()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根據會長的提名,決定秘書長的聘免;

 (根據秘書長的提名,決定副秘書長的聘免;

   ()決定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或辭退;

   (十一)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或者不召集,提議召開理事會的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7個工作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會須有分之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分之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監事會成員和秘書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  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決議和會議紀要。其中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第二十   本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行業內有較大影響、較高公信力;

    (三)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  本會會長一般由企業經營者擔任。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任期四年,會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  本會法定代表人會長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熱愛社團工作,有自愿服務社團的精神,善于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三) 在本領域內有較高威望,有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四)在本市國家機關無現任公職;

    (五)無刑事處罰記錄(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十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主持或者委托執行會長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執行會長職責:

   (一)協助會長負責商會全面工作開展,處理日常事務工作;

   (二)協助會長或受會長委托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會員大會。

   (三)督促檢查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會員大會等會議形成文件、決議、決定、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督查、指導會員單位對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執行;

   (四)負責部署本會的年度計劃,定期檢查計劃的實施情況,不斷總結經驗、教訓,推動工作的有效完成;

   (五)組織研究制定各項工作辦法,了解工作情況,加強本會工作的管理,使工作不斷前進;

   (六)接待來訪的各級領導及兄弟協會、商會貴賓;

   (七)接受商會會長委托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職責:

   (一)抓好本會各項規章制度的落實,對重點工作及時了解、匯總、上報;

   (二)組織實施本會政治、業務、法律等各種學習培訓活動;

   (三)對外協助政府有關方面招商引資、開展商貿等活動,對內幫助會員發展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樹立文明經商意識;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交流平臺,為引進資金、技術、人才牽線搭橋;

   (五)接受商會會長委托的其他事務。

    副會長在會長領導下,參照常務會長的職責,負責做好分管范圍內的各項工作。

 

    第三十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秘書長人選應當有較強的事業心與責任感,熟悉社會組織法規政策及行業知識,有良好的組織協調能力、表達能力、溝通能力和創新能力,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工作;

   (三)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五)向理事會提議聘用或辭退各機構工作人員;

   (六)向會長和理事會報告工作情況;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負責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設立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三十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在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由3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監事人選應當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熱愛社團工作,原則性強,公道正派,敢于和善于提出意見。

    監事由登記管理機關、行業主管部門、會員單位推薦并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或罷免。本會負責人、理事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相同,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開展業務活動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主持召開理事會內部矛盾調解會議,協調各方意見形成調解方案,督促調解方案的執行,必要時可提出解決方案并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本會接受境外捐贈與資助的,應當將接受捐贈與資助及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和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十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本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四十一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具體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制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四十二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第四十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社會團體票據。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歇業財務審計。

 

第六章  年度檢查、重大事項報告及信息公開

 

第四十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四十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履行信息公開義務。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五十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決議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五十一    本會終止,應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五十二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本會的剩余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用于公益性或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   本會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    本章程經2020919日第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五十    本章程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自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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